RESERVATION

住宿條款和使用規定

(適用範圍)

第1條

  1. 酒店將與客人簽訂與相關的合同,如本協議中所定義。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將作為符合法律和壹般慣例履行。
  2. 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習俗,酒店將接受特殊合同。結束時,無論前款規定如何,特別協議都將優先。

(住宿合同申請)

第2條

  1. 如果您要與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,請提供以下事項。
    • 客人姓名
    •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
    • 住宿費(原則上,根據附表中的第1個基本住宿費)
    •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
  2. 入住期間,客人要申請超過上述第2項的住宿日期入住的情況下,如果您申請延期,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處理。

(建立住宿合同等)

第3條

  1. 住宿合同是作為建立在已經接受本酒店的前壹條款。 但是,當本酒店證明此承諾沒有履行時,則不適用。
  2. 根據前款規定設立住宿合同時,住宿,期間的基本住宿費(超過3天時)作為期限,在本酒店的指定日為止,需支付申請費用。
  3. 申請費填補住宿費用必須先由客人支付。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適用於收費的情況時,如果有罰款,罰款將作為補償款執行,如果有剩余余額,則在根據第12條的規定付款時會發生變化和變更。
  4. 根據同壹條款的第2項規定,本酒店指定日截止沒有支付的情況時,住宿合同將失去相應的效用。但是,申請費的支付日期在指定付款日期時,酒店將僅通知住宿的客人。

(支付申請費不需要特別協議)

第4條

  1. 無論前條第2款的規定如何,該協議不要求支付同壹款中規定的申請費。酒店均可在合同成立後回應特殊協議。
  2. 接受住宿預約申請時,如果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時,或者未規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,將按照前款的特殊規定辦理。

(拒絕簽訂住宿合同)

第5條

  1. 在下列情況下,酒店可能不會對住宿合同的協定做出回應。
    1. (1)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。
    2. (2)由於客滿而沒有空房。
    3. (3)當認定住宿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,公共秩序或良好習俗的行為時。
    4. (4)為了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擴大,發熱在37.5℃以上以及身體出現不適的情況時。※ 37.5℃的標準基於行政指南。
    5. (5)根據政府宣布的緊急情況等而發布的跨縣移動限制時。
    6. (6)住宿對象,被認定為是具有傳染性疾病者時。
    7. (7)要求負擔支付超出合理監視範圍時。
    8. (8)由於自然災害,設施故障和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無法提供住宿時
    9. (9)作為住宿者,醉酒等或給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不便。做出明顯擾亂其他客人的行為時。(根據岩手旅館商業執法條例第6條)

(取消客人合同的權利)

第6條

  1. 客人可以通過向酒店申請取消住宿合同。
  2. 當酒店因客人的責任而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的情況下,(除酒店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,指定申請費的截止日期並要求付款,並且當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時。)將根據附錄2中列出的條件收取罰款。但是,當酒店符合第4條第(1)款的特殊規定情況下,為了遵守特別協議,酒店應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通知客人支付罰款的義務。
  3. 在住宿者沒有聯絡的情況下,住宿日的當日下午8點(事先預定的到達時間,超過2小時的情況), 沒有到達的情況下,住宿合同將被視為已被客人取消。

(取消合同的權利)

第7條

  1. 在下列情況下,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。
    1. (1)當客人被認為有可能違反法律法規, 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時,或者做了同等的事情時。
    2. (2)為了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擴大,發熱在37.5℃以上以及身體出現不適的情況時。 ※ 37.5℃的標準基於行政指南。
    3. (3)根據政府宣布的緊急情況等而發布的跨縣移動限制時。
    4. (4)當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性病人時。
    5. (5)超出住宿需要的合理範圍內時
    6. (6)當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停住宿時。
    7. (7)當屬於岩手旅館商業執法條例第6條的規定時。
    8. (8)在臥室挪用或損壞消防設備,以及酒店規定的使用條款中任何其他違禁事項時(限於防火所需的物品)。
  2. 本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,不收取住宿者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。

(住宿登錄)

第8條

  1. 住宿的客人,在住宿當天,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下列事項。
    1. (1)客人的姓名,年齡,性別,地址和職業
    2. (2)外國人,國籍,護照號碼,入境和入境國家日期
    3. (3)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
    4. (4)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
  2. 住宿的客人根據支付第12條費用可以代替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貨幣的方法重新辦理時,請事先在登記前出示。

(房間使用時間)

第9條

  1. 住宿的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是下午3點到次日11點。但是,如果連續住宿,除了到達日期和出發日期以外,可全天時間使用客房。
  2. 不論本酒店前款規定如何,可按同項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。這種情況下會收取規定的附加費用。

(遵守使用規則)

第10條

  1.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規定張貼的使用規則。

(營業時間)

第11條

  1.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等營業的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由配備的小冊子,各處的告示、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進行介紹。
    前臺・收銀員等服務時間:
    1. イ.門限   無   
    2. ロ.前臺服務 全天24小時
    3. ハ.兌換服務 全天24小時
    飲食等(設施)服務時間:
    附頁刊登
  2.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不得已的情況下有可能臨時變更。 這種情況下,酒店會用合適的方法通知您。

(支付費用)

第12條

  1. 應支付的酒店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,按附表第壹列舉。
  2. 前項的住宿費用的支付,將通過貨幣或者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,住宿券、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的方法,在客人出發時或者本酒店請求時,在服務臺進行辦理。
  3.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,在可以使用後,如果住宿客人沒有住宿的情況下,酒店也將收取住宿費。

(本酒店的責任)

第13條

  1.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與之相關的合約時,或者因為上述不履行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失的時候,將進行賠償。但是,如果不是歸咎於本酒店的原因時,將不予賠償。
  2. 酒店已獲得消防部門的安全標記,但是為了應對緊急火災等,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。

(無法提供合同客房時的處理)

第14條

  1. 本酒店不能提供與住宿客人簽約的客房時,應征得住宿客人的諒解,盡可能以同壹條件為住宿提供其他住宿設施。

(存款處理等)

第15條

  1. 住宿的客人寄存在前臺的物品或者現金以及貴重物品,如發生損失、損壞等損失時,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,本酒店將對此損失進行賠償。
  2. 住宿客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未存入前臺的物品,因本酒店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失、損壞等時,本酒店承擔損失賠償。但是,對於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,本酒店以30萬日元為限,對其損失予以賠償。

(為客人存放行李或便攜物品)

第16條

  1.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酒店時,只有在到達之前本酒店知曉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。
  2. 住宿的客人退房後,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被遺忘在本酒店的情況下,當其所有者判明時,本酒店與該所有者聯絡並征求指示。但是,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所有者不明白的時候,包含發現日保管7天,之後送到最近的警察署。
  3. 關於前2項情況下旅客的行李或者攜帶物品的保管,本酒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根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,在前項的情況下依照本條第2項的規定實行。

(停車責任)

第17條

  1. 住宿的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,不管車輛鑰匙的委托保管如何,因本酒店只出租場所,所以不負責車輛的管理。但是,在負責停車場的管理上,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,將負責賠償。

(客人的責任)

第18條

  1. 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本酒店受到損害時,該住宿客向本酒店賠償損失。

附表第1

住宿費用等計算方法(相關第2條第1項、第3條第2項以及第12條第1項)

  詳細內容 稅金的累計  
住宿者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1 ①基本住宿費
②服務費(①×10%)
③稅金
a. 消費稅
b. 入浴稅
a.消費稅
(①+②)×消費稅
b.入浴稅
1人平均150円
追加費用2 ④飲食費用以及其他利用的費用
⑤服務費(④×10%)
⑥稅金
c.消費稅
c.消費稅
(④+⑤)×消費稅

備註 消費稅率基於當前稅率。

附表第2

違約金(相關第6條第2項)

合約取消通知日期 沒有聯繫 / 沒有出現 入住當天 入住前一天 住宿日期前7天
  100% 80% 50% 20%

備註 1.%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。
   2.如果縮短合約天數,將按每個縮短的天數收取相應的罰款。
   3.處罰可能會根據您申請的住宿計劃、旅行類型等而有所不同。
   違約金將根據您申請的住宿方案以及預訂時的取消政策收取。

使用規章

關於客房的使用

  1. 請確認客房入口門背面張貼的客房避難路線圖。
  2. 進入房間中特別在就寝時,請確保上鎖。
  3. 在有人敲門時,請在插入房門卡的情況下開門,並透過門鏡確認。另外,當可疑人員來訪時,請不要隨意開門並與前臺聯繫(分機號7)
  4. 請勿在易燃區域(特別是床)吸煙。
  5. 請不要在客房內使用炊事用等的電器類產品。
  6. 未經酒店允許,請勿將客房用於除住宿之外的其他商務,營業活動(展覽・其他)等。
  7. 請不要在未經酒店許可的情況下移動客房的設備,或在客房內進行裝修,或是進行改造等。
  8. 接待夜間來訪的客人請在酒店的大廳會面。

關於房間鑰匙

  1. 入住期間離開房間時,請務必攜帶房間鑰匙並檢房門是否上鎖。另外,鑰匙需放在前臺保管。
  2. 利用酒店內的餐廳或酒吧,使用簽名掛房賬的情況下,請出示房間鑰匙或住宿卡

關於付款

  1. 請在出發前到前臺結賬。另外,在您入住期間也會根據情況有請求結賬的場合,請隨時付款。
  2. 在到達時本酒店會收取押金,敬請諒解。
  3. 購物費、車票費、出租車費、郵政郵票費、行李發送等費用酒店不墊付。
  4. 使用客房內的電話時,會計算設施使用費用,敬請諒解。
  5. 除了法定的稅金之外,另加收10%的服務費用,謝絕小費。

關於貴重物品和寄存物品

  1. 在住宿期間存放現金,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,請使用前臺提供的保險箱(免費)。萬壹發生丟失或盜竊的情況,酒店不承擔任何損失或盜竊的責任。另外,美術品、古董等物品不接受保管。
  2. 关于酒店內遺失物的處理,在固定期間內由本酒店保管,之後根據遺失物法進行處理。
  3. 在物品寄存處寄存的物品,經過規定期間未聯系的情況下,以1個月為限,將作為沒有取包意願的物品來處理。

請不要攜帶以下物品或幹擾其他客人。

  1. 禁止攜帶動物,例如鳥類等。 (不包括協助犬)
  2. 禁止攜帶火藥,汽油,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。
  3. 禁止攜帶散發出惡臭氣味的物品。
  4. 禁止攜帶違反法律的槍支,刀劍和興奮劑。
  5. 禁止從酒店外面帶食物。
  6. 請勿做出擾亂風紀的行為,或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的行為。
  7. 請勿帶浴衣或浴袍走出房間。
  8. 禁止分發廣告,廣告宣傳材料,商品銷售,招攬等
  9. 未經酒店允許禁止在酒店內部拍照,並將在酒店內部拍攝的照片用於商業目的。

關於違反公共秩序的暴力團及暴力者。

  1. 根據《關於防止暴力團夥的不正當行為等相關法律》(平成4年3月1日實施)判定為暴力團夥成員等,請不要使用本酒店.(如果在預訂或使用過程中判定事實的情況下,則將拒絕使用本酒店。)
  2. 在預約時或在已經確認為反社會團體及反社會團體成員(黑社會及過激行動、團體等以及其成員)的情況下,則將拒絕使用本酒店。
  3. 如果發現暴力,恐嚇,勒索,非法不正當或類似行為,請立即停止使用本酒店。另外,曾經發過同樣行為的客戶,請不要使用本酒店。
  4. 使用本酒店的客人,在身心衰弱、藥品、飲酒導致的自我喪失等,難以確保自身的安全,或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危險、恐懼感、不安感的情況下,本酒店將拒絕您的使用。

其他

  1. 關於館內設施及各種物品的請求
    1. イ.請不要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。
    2. ロ.請不要拿到設施外面。
    3. ハ.請不要加工或移動到其他地方。
  2. 請不要把隨身物品放在走廊或大廳。
  3. 除非有緊急或不可避免的情況,否則請勿進入客房部分以外的其他設施,例如樓梯,屋頂和機房室等。
  4. 不可抗力以外的理由造成建築物,固定裝置或其他物品的損壞污染以及丟失的情況,需要賠償合理的費用。
  5. 本酒店謝絕支付拖欠費用6個月以上的客人。